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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3. 8 调查取证
  4. 8.2 调查实施与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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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8.2.3.1

8 调查取证
8.2 调查实施与证据收集
8.2.3 证据范围

8.2.3.1 土地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询问笔录; (3) 地类及权属证明材料; (4) 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5) 现场勘测材料,包括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等; (6) 违法地块现状材料,包括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7) 土地来源资料,包括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预审、先行用地、供地等相关审批材料、土地取得协议或者合同、骗取批准的证明材料等; (8) 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建设等审批资料; (9) 破坏耕地等农用地涉嫌犯罪的相关鉴定材料; (10) 违法转让的证明材料,包括转让协议、实际交付价款凭证、土地已实际交付证明材料、违法所得认定材料; (11) 违法批地的证明资料,包括批准用地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记录等; (12) 需要收集的其他材料。
8.2.3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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