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8 调查取证 8.2 调查实施与证据收集 8.2.3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14年) 8.2.3 8 调查取证 8.2 调查实施与证据收集 8.2.3 证据范围 8.2.3.1 土地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询问笔录; (3) 地类及权属证明材料; (4) 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5) 现场勘测材料,包括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等; (6) 违法地块现状材料,包括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7) 土地来源资料,包括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预审、先行用地、供地等相关审批材料、土地取得协议或者合同、骗取批准的证明材料等; (8) 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建设等审批资料; (9) 破坏耕地等农用地涉嫌犯罪的相关鉴定材料; (10) 违法转让的证明材料,包括转让协议、实际交付价款凭证、土地已实际交付证明材料、违法所得认定材料; (11) 违法批地的证明资料,包括批准用地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记录等; (12) 需要收集的其他材料。 8.2.3.2 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询问笔录; (3) 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相关资料; (4) 证明矿产品种类、开釆量、品位、价格等的资料; (5) 违法所得证据及认定材料,包括生产记录、销售凭据等; (6) 违法勘查、开釆的证明材料,包括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7) 违法转让(出租、承包)矿产资源、矿业权的证明材料,包括协议、转让价款凭证、往来账目等; (8) 违法釆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的相关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 (9) 需要收集的其他材料。 (9) 目录 8.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