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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及保费不足准备金。 第三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未赚保费准备金

第四条 未赚保费准备金是指以未满期部分保费收入为基础所计提的准备金,并应减除与获取保费收入相关联的保单获取成本的未到期部分。 第五条 对未赚保费准备金,应当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评估: 第六条 对于风险分布均匀的业务,原则上应采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估未赚保费准备金;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必须采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 第七条 对于风险分布不均匀的业务,可采用风险分布法评估未赚保费准备金,包括但不限于:七十八法则法、逆七十八法则法以及其他合理的风险分布法。 第八条 对于无法获取逐单信息的再保险业务,可采用四分之一法、八分之一法或二十四分之一法等方法评估未赚保费准备金。

第三章 保费不足准备金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过程中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部分。 第十条 保费充足性测试是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不低于以下两者中较大者: 第十一条 用于保费充足性测试的未来净现金流出包括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理赔费用及保单维持费用等。对未来净现金流出的估计应考虑退保影响。 第十二条 对预期未来发生赔款的估计应综合考虑相应评估单元历年事故年赔付率或业务年赔付率情况、大灾影响以及未来变化趋势等因素,估算间接理赔费用所使用的假设应与评估未决赔款准… 第十三条 预期维持费用率应综合相应评估单元历年的维持费用率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确定。

第四章 内控流程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发生以下变化并对保险公司产生显著影响时,应经总精算师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由董事会正式授权公司高级管理层集体审议: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产生显著影响,是指保险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的会议上,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的相关变化及其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的会议通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变化的相关决议后,保险公司应在通过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文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最终结案的损失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三条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四条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损失而提取的准备金。 第五条 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第六条 逐案估计法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人员对所发生赔案的赔付金额进行逐案估计的方法。逐案估计法适用于理赔信息比较充分的赔案。 第七条 案均赋值法是根据过去同类业务的平均赔款金额进行估计的方法。若采用案均赋值法,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八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对公司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情况进行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与实际赔付情况偏差较大的,应在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九条 再保险公司可根据业务分出公司提供的账单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三章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十条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下列情况所提取的赔款准备金: 第十一条 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特征、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以事故年度或业务年度等方式归集的数据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已决赔款或已报案赔款数据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当业务数据量较大且稳定性较强时,保险公司应分别采用已决赔款和已报案赔款数据评估,当两种结…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采用银保监会认可的至少两种方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当不同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较大时,总精算师应根据承保、理赔等因素的变化谨慎评估最终结果。 第十五条 当历史数据经验欠缺或波动较大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赔付率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赔付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相应评估单元历年事故年赔付率或业务年赔付率情况、巨…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应考虑大赔案、巨灾对历史赔付发展的影响,根据大赔案的出险频度对其进行剔除并恢复调整。大赔案标准应由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依…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考虑特殊合同条款、特殊业务模式、政策性业务特征、通货膨胀等内部和外部因素对赔付规律、评估假设及准备金结果的影响,并在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四章 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十八条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损失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提取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以及为非直接发生… 第十九条 对已发生已报案案件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本细则第五条中规定的方法确定;对已发生未报案案件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本细则第十一条中规定的方法确定;对间接…

第五章 内控流程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发生以下变化并对保险公司产生显著影响时,应经总精算师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由董事会正式授权公司高级管理层集体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产生显著影响,是指保险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的会议上,就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的相关变化及其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的会议通过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变化的相关决议后,保险公司应在通过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文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在准备金评估过程中对风险边际的确定和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边际因素,风险边际的确定应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 第三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对相关未来现金流进行折现。

第二章 风险边际的确定

第四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数据,测算并确定准备金的风险边际。 第五条 保险公司测算准备金的风险边际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第六条 保险公司测算准备金风险边际的方法和评估单元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不具备数据基础进行测算的保险公司,准备金的风险边际应采用行业比例。风险边际的行业比例由中国精算师协会定期测算并发布。

第三章 折现

第八条 当未来现金流的久期大于1年时,应进行折现。 第九条 折现率应当根据与未来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该市场利率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750个工作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移动平均为基准(中国债券…

第四章 内控流程

第十条 保险公司准备金风险边际和货币时间价值的确定方法发生以下变化并对保险公司产生显著影响时,应经总精算师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由董事会正式授权公司高级管理层集…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产生显著影响,是指保险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的会议上,就准备金风险边际和货币时间价值确定方法的相关变化及其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的会议通过准备金风险边际和货币时间价值确定方法变化的相关决议后,保险公司应在通过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文形式将有关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保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稳健经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及省级以下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准备金计提与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第二章 分支机构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

第四条 保险公司可采用独立评估、总量分摊、两者结合或其他更为科学、合理的方法计提分支机构准备金。独立评估所使用方法应符合银保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分支机构准备金计提时,应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工作底稿。使用独立评估方法的应编制评估工作底稿,使用总量分摊方法的应编制分摊工作底稿。 第六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省级分支机构准备金的评估结果负责,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其管理的分支机构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八条 总公司直接经营业务的,总公司准备金应视同分支机构评估管理,总公司准备金与各分支机构准备金之和应等于公司法人整体的准备金。

第三章 内控流程

第九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准备金评估发生以下变化并对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产生显著影响时,应报总精算师审批: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产生显著影响,是指保险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对省级分支机构准备金评估的相关变化及其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通过省级分支机构准备金评估变化的相关决议后,保险公司应在通过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文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充足性监管,及时掌握各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的质量,规范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准备金回溯分析是利用后续信息对前期准备金评估结果进行评判与分析,以检验与改进准备金评估质量的过程与方法,即采用回溯日的数据基础和信息对前期会计报表中的准备金评估… 第三条 准备金回溯分析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分析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分析。 第四条 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应做到数据真实、格式规范、结论明确。 第五条 准备金回溯分析对象为年度准备金评估结果,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末计算上两个财务年度末经审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值截至回溯时点的偏差,以此判断经审计年…

第二章 准备金回溯分析方法

第六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日评估值为前期会计报表中的评估值截至回溯日的重新评估值,包括:截至回溯日仍未到期保费对应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截至回溯日已满期保费对应的赔付支… 第七条 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日评估值为前期会计报表中的评估值截至回溯日的重新评估值,包括:截至回溯日已决赔案对应的赔付支出和未决赔案对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赔付支出应包… 第八条 前期会计报表中的准备金评估值与回溯日评估值应在计量单元上保持一致。 第九条 前期会计报表中的准备金评估值与回溯日评估值应在货币时间价值上保持一致。若前期会计报表中的评估值未折现,则回溯日评估值不折现;若前期会计报表中的评估值已折现,则回… 第十条 准备金偏差金额为回溯日评估值与前期会计报表中的评估值之差,准备金偏差率为准备金偏差金额除以回溯日评估值的比率。偏差金额为正值显示准备金评估结果存在不利发展,偏差…

第三章 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回溯分析的内控制度,加强回溯分析的流程管理,确保准备金回溯分析结果准确。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负责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对准备金回溯分析结果,以及准备金回溯工作内控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负责。 第十三条 准备金回溯分析基础数据的形成过程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完整的记录与保存,以保证承保、理赔、再保、费用、投资等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与有效性。保险公司准备金回溯… 第十四条 准备金回溯分析所使用的准备金评估方法及假设应根据后续保险经营期间风险特征、成本费用、内控效果、市场及法律环境等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正和调整。如果后续保险经营期间风险… 第十五条 准备金评估回溯分析结果出现偏差的,保险公司应从数据、方法、流程等方面分析原因,加强精算流程管理与控制,加大管控力度,提高基础数据真实性,并在后续会计期间准备金评… 第十六条 当准备金评估结果回溯分析显示,上两个财务年度中有一个财务年度末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结果首次出现不利发展时,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认真分析原因,… 第十七条 当准备金评估结果回溯分析显示,连续两个财务年度末出现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结果不利发展,或上两个财务年度中有一个财务年度末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 第十八条 当准备金评估结果回溯分析显示,连续两个财务年度末出现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结果出现较大有利发展或上两个财务年度中有一个财务年度末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结果出…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产生显著影响,是指保险公司在评估时点或评估期对应的经营期间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第四章 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由公司总经理和总精算师签字的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保险公司总经理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总精算师对回溯分析方法、假设合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本细则附件格式填写监管报表,作为公司回溯分析报告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每年第一季度末回溯分析报告应于5月31日之前报送,第二、三、四季度末回溯分析报告应于季度结束后45日内报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报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准备金评估报告内控流程,确保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三条 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报告应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要求。 第四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准备金评估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负责。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五条 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条 公司信息应包括保险公司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号、开业时间、业务范围、经营区域等信息,还应载明报告联… 第七条 准备金评估报告基础数据真实性由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保险公司应出具由总经理签署的《数据真实性声明书》。 第八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当严守职业诚信、遵循职业标准、保守职业秘密,保证准备金报告的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标准、会计准则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精… 第九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在《总精算师声明书及精算意见》中签署对准备金评估结果的精算意见,意见类型如下: 第十条 基本经营状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准备金评估数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准备金评估方法与假设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依据选定的评估单元分别列示再保前和再保后的准备金评估结果,包括: 第十四条 经验分析应列示保险公司全险种合计和各险种过去5个事故年度或业务年度最终赔付率的上年度评估结果与本年度评估结果的比较。 第十五条 外部机构意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准备金审计意见或精算咨询机构对保险公司出具的准备金独立评估意见。财产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应在准备金报告中列示外部机构对公司… 第十六条 当外部机构意见与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的精算意见存在分歧时,保险公司应在准备金报告中列示分歧的具体内容、原因及影响。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如在报告期更换外部机构,则应在准备金报告中列示外部机构的更换情况,包括更换前后外部机构的名称、更换时间、更换原因等。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根据相关准备金监管规定需要额外报告的信息及保险公司自己认为需要报告的信息,应在“其他报告事项”中报告。 第十九条 准备金监管报表是准备金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应在报送准备金报告时将有关报表一同呈报。 第二十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本细则要求编制保险公司年度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专项准备金评估报告;人身保险公司应按照本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准备金评估报告的纸质原始文本备查。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以正式公文报送上年度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和交强险业务专项准备金评估报告。其中,数据真实性声明书、总精算…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 准备金报表填表说明 2. 保险公司年度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 3. 交强险业务专项准备金评估报告监管报 4. 再保险公司年度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 5. 数据真实性声明书 6. 总精算师声明书及精算意见 7. 准备金报表签字页 附件1

一、 报送险种

(一) 企业财产保险 (二) 家庭财产保险 (三) 工程保险 (四) 责任保险 (五) 信用保险 (六) 保证保险 (七) 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 (八) 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九) 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 (十) 机动车辆其他保险 (十一) 船舶保险 (十二) 货物运输保险 (十三) 特殊风险保险 (十四) 农业保险 (十五) 短期健康保险 (十六) 意外伤害保险 (十七) 其他类保险 (一) 比例合约再保险-家财企财险 (二) 比例合约再保险-信用保证险 (三) 比例合约再保险-工程保险 (四) 比例合约再保险-责任保险 (五) 比例合约再保险-机动车辆保险 (六) 比例合约再保险-船舶保险 (七) 比例合约再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八) 比例合约再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包括航空航天险) (九) 比例合约再保险-农业保险 (十) 比例合约再保险-短期健康保险 (十一) 比例合约再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十二) 比例合约再保险-其他类保险 (十三) 非比例合约再保险-企财工程险(企财险和工程险) (十四) 非比例合约再保险-其他(除企财险、工程险外的其他险种) (十五) 临分再保险

二、 报表结构

(一) 财产保险公司 (1) 表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 表2-损失流量三角形 (3) 表3-间接理赔费用 (二) 再保险公司 (1) 表1-再保险汇总 (2) 表2-损失流量三角形(比例合约再保险) (3) 表3-损失流量三角形(非比例合约再保险) (4) 表4-损失流量三角形(临分再保险)

三、 《保险公司年度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监管报表》填表说明

(一) 表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 按照险种分类,分别填列上期末及本期末首日费用比例、未赚保费准备金、保费不足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具体指标解释详见《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2) 按照险种分类,分别填列上期末及本期末的未来现金流,报送指标包括:折现前不含风险边际未来净现金流、折现后不含风险边际未来净现金流、风险边际比例、折现后含风险边际的… (二) 表2-损失流量三角形 (1) 已赚保费 事故年: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发生的年度。 (2) 终极损失 终极损失:各事故年度所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末累计的总损失金额,包括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未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3) 已决赔款 已决赔款:各事故年度所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末累计的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 (4) IBNR准备金 已报案损失:各事故年度所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末累计的已报案损失及直接理赔费用。 (5) 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具体解释详见《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号:未决赔款准备金》。 (6) 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 (三) 表3-间接理赔费用

四、 《交强险业务专项准备金评估报告监管报表》

(一) 表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 分别填列报告期及过去9个财务年的首日费用比例、未赚保费准备金、保费不足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具体指标解释详见《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号… (2) 分别填列报告期及过去9个财务年的未来现金流,报送指标包括:折现前不含风险边际未来净现金流、折现后不含风险边际未来净现金流、风险边际比例、折现后含风险边际的未来净… (二) 表2-损失流量三角形

五、 《再保险公司年度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监管报表》填表说明

(一) 表1-再保险汇总 (二) 表2-损失流量三角形(比例合约再保险) (1) 终极保费 业务年:再保险合同生效的年度。 (2) 终极损失 终极损失:各业务年度所发生的损失,截止至各发展年末累计的总损失金额,包括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未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3) 已决赔款 已决赔款:各业务年度所发生的损失,截止至各发展年末累计的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 (4) IBNR准备金 已报案损失:各业务年度所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末累计的已报案损失及直接理赔费用。 (5) 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具体解释详见《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号: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 表3-损失流量三角形(非比例合约再保险) (四) 表4-损失流量三角形(临分再保险) 附件5 附件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等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准备金工作底稿是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和回溯分析的记录,包括保险公司在准备金评估和回溯分析过程中获取的数据资料、建立的模型、形成的结论和报告等。 第三条 准备金工作底稿应做到数据真实、格式规范、链接清晰、标识统一、结论明确。 第四条 保险公司在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和回溯分析过程中,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编制准备金工作底稿。 第五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准备金工作底稿的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 编制原则

第六条 准备金工作底稿的编制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七条 真实性原则是指准备金工作底稿涉及内容要确保资料和数据来源可靠、取数逻辑合理并且一致、措辞严谨、材料翔实。准备金工作底稿应充分披露所使用数据可信度信息。 第八条 完整性原则是指准备金工作底稿应包括准备金评估和回溯分析所涉及的各项必要信息。准备金工作底稿应满足外部机构精算师对准备金是否充分、适当作出判断的需要,并且能够作为… 第九条 及时性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准备金评估和回溯分析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工作底稿的编制和整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底稿内容

第十条 财产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工作底稿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人身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工作底稿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再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工作底稿内容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的要求,并可根据再保险业务准备金评估特点进行适当增加和删减。

第四章 编制与复核

第十三条 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的编制频率至少每半年一次,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底稿的编制频率至少每季度一次。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确保准备金工作底稿完整、清晰、公正,尽量减少底稿被误用、曲解和滥用的风险。 第十五条 准备金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及顺序编号。 第十六条 相关准备金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工作底稿复核制度。各复核人在复核准备金工作底稿时,应作必要的复核记录,并署名。各复核人如发现编制的准备金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应通知相关人员,及…

第五章 使用、管理与保存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准备金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底稿的整理责任人员、归档保管流程、借阅程序与检查办法等。 第十九条 准备金工作底稿应采取电子或纸质文档形式留存并备份。其中,对评估结果有关键意义并能够明确相关人员责任的部分应以纸质文档形式保存,对于为评估工作提供支持的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条 准备金评估和回溯分析的工作底稿自编制完成之日起应保存至少5年,其中年度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自编制完成之日起保存至少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