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基本经营状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保险公司各险种大类在上年度和报告年度再保前及再保后的保费规模、业务结构及其主要变化。其中,再保险公司还应包括上年度和报告年度多险种合约的业务情况分析。多险种合约是指将不同险别的业务组织在一起进行分保的再保险合约。
核保政策、理赔政策、再保结构的基本情况及在本报告年度的变化情况。
保险市场环境等外部因素在报告年度对公司经营的主要影响。
报告期内的重大赔付事项,包括出险原因、赔付金额、未决估损金额、再保摊回情况等信息。
本细则所指重大赔付事项是指再保后赔付金额(包括已付赔款及未决估损)居前五位的赔付事项。其中,赔付事项是指由单个保险事件引起的所有赔案组合。再保险公司还应包括前期出险但本期有重大赔付发展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