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五条 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条 公司信息应包括保险公司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号、开业时间、业务范围、经营区域等信息,还应载明报告联… 第七条 准备金评估报告基础数据真实性由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保险公司应出具由总经理签署的《数据真实性声明书》。 第八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当严守职业诚信、遵循职业标准、保守职业秘密,保证准备金报告的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标准、会计准则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精… 第九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在《总精算师声明书及精算意见》中签署对准备金评估结果的精算意见,意见类型如下: 第十条 基本经营状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准备金评估数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准备金评估方法与假设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依据选定的评估单元分别列示再保前和再保后的准备金评估结果,包括: 第十四条 经验分析应列示保险公司全险种合计和各险种过去5个事故年度或业务年度最终赔付率的上年度评估结果与本年度评估结果的比较。 第十五条 外部机构意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准备金审计意见或精算咨询机构对保险公司出具的准备金独立评估意见。财产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应在准备金报告中列示外部机构对公司… 第十六条 当外部机构意见与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的精算意见存在分歧时,保险公司应在准备金报告中列示分歧的具体内容、原因及影响。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如在报告期更换外部机构,则应在准备金报告中列示外部机构的更换情况,包括更换前后外部机构的名称、更换时间、更换原因等。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根据相关准备金监管规定需要额外报告的信息及保险公司自己认为需要报告的信息,应在“其他报告事项”中报告。 第十九条 准备金监管报表是准备金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应在报送准备金报告时将有关报表一同呈报。 第二十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本细则要求编制保险公司年度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专项准备金评估报告;人身保险公司应按照本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准备金评估报告的纸质原始文本备查。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以正式公文报送上年度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和交强险业务专项准备金评估报告。其中,数据真实性声明书、总精算…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