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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以正式公文报送上年度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和交强险业务专项准备金评估报告。其中,数据真实性声明书、总精算师声明书及精算意见、准备金监管报表签字页(人身保险公司除外)以PDF扫描件形式报送,准备金监管报表(人身保险公司除外)以Excel文件形式报送(模板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