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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在《总精算师声明书及精算意见》中签署对准备金评估结果的精算意见,意见类型如下:

准备金合理。即总精算师认为准备金评估结果处于合理范围,没有出现不足或高估。

准备金不足。即总精算师认为准备金评估结果低于合理范围下限。

准备金高估。即总精算师认为准备金评估结果高于合理范围上限。

无法表示意见。即总精算师无法依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相关信息、假设和分析方法等完成评估工作,以至于无法对准备金评估结果发表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应在精算意见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