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分支机构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 第四条 保险公司可采用独立评估、总量分摊、两者结合或其他更为科学、合理的方法计提分支机构准备金。独立评估所使用方法应符合银保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分支机构准备金计提时,应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工作底稿。使用独立评估方法的应编制评估工作底稿,使用总量分摊方法的应编制分摊工作底稿。 第六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省级分支机构准备金的评估结果负责,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其管理的分支机构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八条 总公司直接经营业务的,总公司准备金应视同分支机构评估管理,总公司准备金与各分支机构准备金之和应等于公司法人整体的准备金。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