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由公司总经理和总精算师签字的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保险公司总经理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总精算师对回溯分析方法、假设合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本细则附件格式填写监管报表,作为公司回溯分析报告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每年第一季度末回溯分析报告应于5月31日之前报送,第二、三、四季度末回溯分析报告应于季度结束后45日内报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