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内控流程 第九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准备金评估发生以下变化并对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产生显著影响时,应报总精算师审批: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产生显著影响,是指保险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对省级分支机构准备金评估的相关变化及其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通过省级分支机构准备金评估变化的相关决议后,保险公司应在通过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文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