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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准备金评估发生以下变化并对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产生显著影响时,应报总精算师审批:

省级分支机构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发生变化(如由总量分摊变更为独立评估);

独立评估所使用的方法或重要精算假设发生变化;

总量分摊所使用的规则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