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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已发生已报案案件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本细则第五条中规定的方法确定;对已发生未报案案件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本细则第十一条中规定的方法确定;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人身保险公司可采取合理的简化方法评估理赔费用准备金,但评估方法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