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准备金评估回溯分析结果出现偏差的,保险公司应从数据、方法、流程等方面分析原因,加强精算流程管理与控制,加大管控力度,提高基础数据真实性,并在后续会计期间准备金评估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
保险公司应建立反映准备金评估日和回溯日估损金额变化与赔付进展的赔案信息对照表,分析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存在的问题,赔案信息对照表应包括赔案号、保单号、出险日期、报案日期、立案日期、评估日已决赔款金额、回溯日已决赔款金额、评估日估损金额、回溯日估损金额、结案日期、重开日期等信息;
当保险公司的基础数据质量变动对准备金评估结果产生显著影响时,总精算师应在后续保险经营期间评估准备金时充分考虑基础数据质量变动对评估方法、假设、因子选择以及风险边际确定的影响;
当保险公司的基础数据质量持续未得到有效改进,导致前期会计报表中的准备金评估结果不利发展时,总精算师应在后续保险经营期间评估准备金时选择更为稳健的准备金评估方法、假设、因子与风险边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