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三章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应考虑大赔案、巨灾对历史赔付发展的影响,根据大赔案的出险频度对其进行剔除并恢复调整。大赔案标准应由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依据业务类型和数据量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