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十条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下列情况所提取的赔款准备金: 第十一条 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特征、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以事故年度或业务年度等方式归集的数据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已决赔款或已报案赔款数据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当业务数据量较大且稳定性较强时,保险公司应分别采用已决赔款和已报案赔款数据评估,当两种结…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采用银保监会认可的至少两种方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当不同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较大时,总精算师应根据承保、理赔等因素的变化谨慎评估最终结果。 第十五条 当历史数据经验欠缺或波动较大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赔付率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赔付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相应评估单元历年事故年赔付率或业务年赔付率情况、巨…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应考虑大赔案、巨灾对历史赔付发展的影响,根据大赔案的出险频度对其进行剔除并恢复调整。大赔案标准应由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依…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考虑特殊合同条款、特殊业务模式、政策性业务特征、通货膨胀等内部和外部因素对赔付规律、评估假设及准备金结果的影响,并在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