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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已决赔款或已报案赔款数据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当业务数据量较大且稳定性较强时,保险公司应分别采用已决赔款和已报案赔款数据评估,当两种结果差异较大时,总精算师应根据承保、理赔等因素的变化谨慎评估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