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四章 编制与复核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编制与复核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工作底稿复核制度。各复核人在复核准备金工作底稿时,应作必要的复核记录,并署名。各复核人如发现编制的准备金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应通知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修正,并作好处理记录。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