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编制与复核 第十三条 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的编制频率至少每半年一次,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底稿的编制频率至少每季度一次。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确保准备金工作底稿完整、清晰、公正,尽量减少底稿被误用、曲解和滥用的风险。 第十五条 准备金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及顺序编号。 第十六条 相关准备金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工作底稿复核制度。各复核人在复核准备金工作底稿时,应作必要的复核记录,并署名。各复核人如发现编制的准备金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应通知相关人员,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