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当准备金评估结果回溯分析显示,连续两个财务年度末出现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结果不利发展,或上两个财务年度中有一个财务年度末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结果出现较大不利发展并对保险公司产生显著影响时,保险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认真分析准备金评估结果出现不利发展的原因,由保险公司管理层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保险公司应指定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公司落实整改方案责任人,并针对具体问题分别制定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表。保险公司应在通过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文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保险公司应连续两年向董事会、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报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并在年度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准备金评估报告、年度信息报告中报告准备金较大不利发展对以前年度的影响和落实整改方案对当年的影响。
保险公司应在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报的准备金评估报告中额外报告反映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情况的流量三角形(包括案件发生与报告的时间差、已发生未报案的案件数与已报案赔款等)、已报告未立案案件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流量三角形(包括报案与立案的时间差、已报案未立案案件的案件数与已报案赔款等)、估损不足情况的流量三角形(包括最终赔付金额与初始估损金额差额)、重开案件情况的流量三角形。
保险公司应于发现问题的当年开始,连续两年聘请独立的精算评估机构对准备金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每半年开展一次。独立的精算评估机构不得与保险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为同一主体,出具的审核报告须及时提交董事会、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保险公司若连续两个财务年度出现准备金评估结果较大不利发展并对保险公司产生显著影响、其外部审计机构为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且年度审计报告均为无保留意见的,保险公司须更换外部审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