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当准备金评估结果回溯分析显示,连续两个财务年度末出现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结果出现较大有利发展或上两个财务年度中有一个财务年度末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结果出现较大有利发展并对保险公司产生显著影响时,保险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认真分析准备金评估结果出现较大有利发展的原因,由保险公司管理层制定将准备金计提回归至正常水平的整改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保险公司应指定主要负责人作为公司落实整改方案责任人,并针对具体问题分别制定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表。保险公司应在通过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文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保险公司应连续两年向董事会、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报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并在年度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准备金评估报告、年度信息报告中报告准备金较大有利发展对以前年度的影响和落实整改方案对当年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