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保费不足准备金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过程中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部分。 第十条 保费充足性测试是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不低于以下两者中较大者: 第十一条 用于保费充足性测试的未来净现金流出包括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理赔费用及保单维持费用等。对未来净现金流出的估计应考虑退保影响。 第十二条 对预期未来发生赔款的估计应综合考虑相应评估单元历年事故年赔付率或业务年赔付率情况、大灾影响以及未来变化趋势等因素,估算间接理赔费用所使用的假设应与评估未决赔款准… 第十三条 预期维持费用率应综合相应评估单元历年的维持费用率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确定。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