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准备金回溯分析对象为年度准备金评估结果,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末计算上两个财务年度末经审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值截至回溯时点的偏差,以此判断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中准备金提取的充足性。通过分析年度准备金偏差产生的原因,监控基础数据与理赔内部控制的质量,指导并动态调整当期准备金的评估结果。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