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发生以下变化并对保险公司产生显著影响时,应经总精算师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由董事会正式授权公司高级管理层集体审议:

未赚保费准备金评估方法或保费充足性测试方法发生变化;

未赚保费准备金和保费充足性测试的评估单元发生变化;

保单获取成本率、预期赔付率、预期维持费用率、间接理赔费用率等重要精算假设及评估参数发生变化;

上述因素变化的单项影响未达到显著水平,但合计影响或与其他准备金评估因素变化的累积影响达到显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