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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未赚保费准备金评估方法和保费充足性测试方法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

未赚保费准备金和保费充足性测试的评估单元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拆分或者合并;

保单获取成本率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不得随意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