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2024年10月2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72号公布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和2009年8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8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