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税款的退还与补征、追征 第二节 税款补征、追征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税款的退还与补征、追征 第二节 税款补征、追征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征税款。 第二节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