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税款的退还与补征、追征 第一节 税款退还 第五十七条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出具税额确认书通知纳税人。 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税款: 第六十条 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的,海关收到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并且以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 第六十一条 海关办理退还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并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第二节 税款补征、追征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向纳税人、扣缴义… 第六十三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追… 第六十四条 海关补征或者追征税款,应当出具税额确认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收到税额确认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六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需在征收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的,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