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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节

第五章 税款的退还与补征、追征

第一节 税款退还

第五十七条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出具税额确认书通知纳税人。 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税款: 第六十条 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的,海关收到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并且以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 第六十一条 海关办理退还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并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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