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税款: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出境;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出境;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