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的,海关收到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并且以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作为海关受理退税申请之日。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者残损、短少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出具税额确认书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或者作出不予退税的决定。纳税人应当自收到税额确认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放弃退还税款或利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