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税款的退还与补征、追征 第二节 税款补征、追征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税款的退还与补征、追征 第二节 税款补征、追征 第六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需在征收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的,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十五日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海关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另行加收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