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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税款担保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求海关提前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初步确定的应纳税额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第六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海关核准。 第六十八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担保申请或者变更税款担保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第六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解除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第七十条 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所列特定海关业务担保,如按照可能承担的税款金额向海关提供担保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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