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求海关提前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初步确定的应纳税额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尚未确定;
与确定货物应纳税额有关的报关单证尚未提供;
货物已被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适用报复性关税、对等关税措施等情况尚未确定;
符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条件;
正在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办理汇总征税业务;
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