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求海关提前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初步确定的应纳税额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尚未确定;

与确定货物应纳税额有关的报关单证尚未提供;

货物已被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适用报复性关税、对等关税措施等情况尚未确定;

符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条件;

正在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办理汇总征税业务;

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