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海关核准。

税款担保一般应当为保证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关税保证保险保单,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关税保证保险保单的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应当不短于海关核准的担保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