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担保申请或者变更税款担保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符合规定的税款担保,自海关决定接受之日起生效。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予接受,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