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约定的请求赔偿期限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放行之日起三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