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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节

第三章 特殊情形税款征收

第一节 无代价抵偿货物

第二十四条 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约定的请求赔偿期限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放行之日起三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买卖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被免费更换的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约定不完全相符的,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免费更换的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免费更换的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按照无代价抵偿货物完成申报进… 第二十九条 被免费更换的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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