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税款的计征 第二节 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税款的计征 第二节 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和计征汇率。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应当适用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