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税款的计征 第一节 纳税申报 第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如实、规范申报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原产地、数量等计税相关信息,计算并向海关申… 第九条 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应纳税额,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补充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补充申报。 第十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可以依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相关要素或估价方法、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和原产地作出预裁定。 第二节 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应当根据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数量、适用的税率和计征汇率确定。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适用的关税税率,按照《关税法》有关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按照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计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 第十六条 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和计征汇率。 第十七条 关税应当按照《关税法》的规定,以从价、从量或者复合方式计算。 第十八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利息等应当以人民币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第三节 税款缴纳 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特殊情形需要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选择电子支付方式或者银行柜台支付方式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银行收讫税款日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清税款之日。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海关申请并提供税款担保,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