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税款的计征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节 第二章 税款的计征 第二节 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应当根据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数量、适用的税率和计征汇率确定。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适用的关税税率,按照《关税法》有关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按照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计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 第十六条 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和计征汇率。 第十七条 关税应当按照《关税法》的规定,以从价、从量或者复合方式计算。 第十八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利息等应当以人民币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