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百分之三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

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百分之三的,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