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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节

第二章 税款的计征

第三节 税款缴纳

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特殊情形需要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选择电子支付方式或者银行柜台支付方式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银行收讫税款日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清税款之日。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海关申请并提供税款担保,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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