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特殊情形税款征收 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和出境加工货物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特殊情形税款征收 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和出境加工货物 第四十条 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办理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进境时纳税人提供的担保的退还手续;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按照有关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