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特殊情形税款征收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节 第三章 特殊情形税款征收 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和出境加工货物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且向海关提供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 第四十条 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办理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进境时纳税人提供的担保的退还手续;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按照有关保税货… 第四十一条 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包括延长期,下同)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人提供的担保转为税款。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税款。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出境加工合同等有关资料。出境加工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加工费发票、料件费发票等有关资料,并按照确定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该货物完成复运进… 第四十七条 出境加工货物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七条所称海关规定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约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