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船舶吨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进出口税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的征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八条 保税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税收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进口货物涉及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进口税收的征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海关建立属地纳税人管理制度,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关企和谐共治的征纳关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走私行为的,按照《海关法》、《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