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了有效推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8号)…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4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八条“保税集团在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料、件前,其牵头企业应持凭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连同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海关审… (二) 将第十条“海关对保税集团进口的料、件予以全额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按规定向海关交纳监管手续费。进口的料、件应存入指定的保税仓库,料、件出库加工时,海关按对保税仓… (三) 将第十四条“保税进口的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二) 将第六条“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须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格… (三) 将第七条“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四) 将附件中“申请表”修改为“申报表”,“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修改为“设立手册”。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取得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未取得报关员资格且未在海关注册的人员不得办理进出… (二) 将第十条第二款的“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申… (三) 将第十四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修改为“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 (二) 将第八条第一款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者经回收能够提取的副产品,未复出口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向海关备案或者核销时应当如实申报。”修改为“加工贸易企业… (三) 将第九条第(一)项中的“报请核销”修改为“报核”。 (四)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由加工贸易企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海关凭相…

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 (二)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情况是否属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接到… (三)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经海关总署审核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海关总署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九、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 (二) 将第十二条中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修改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第十二条第(四)项中的“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修改为“因海关及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 (三) 删去第十四条,其他条款次序作相应调整。 (四) 对第十五条作以下修改: 1. 将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修改为“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 2. 将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修改为“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的”。 相应将本条的条款顺序调整为第十四条。 (五) 将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遇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

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十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暂停报关执业”和“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表述。 (二) 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或者执业”和“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表述。

十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十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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