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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八、

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 (二)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情况是否属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接到… (三)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经海关总署审核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海关总署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
七、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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