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三) 八、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三)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经海关总署审核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海关总署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填发税款缴款书。”修改为“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经审核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二)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