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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九、

九、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 (二) 将第十二条中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修改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第十二条第(四)项中的“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修改为“因海关及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 (三) 删去第十四条,其他条款次序作相应调整。 (四) 对第十五条作以下修改: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
(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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