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包括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下同)及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第二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海关依法应当征收滞报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滞报金应当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于当次申报时缴清。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在缴清滞报金前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在其提供与应缴纳滞报金等额的保证金后放行。

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第四条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征收下列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起征日: 第六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 第七条 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征滞报金。滞报金的截止日为该… 第八条 进口货物因被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不能按期申报而产生滞报的,其扣留或者扣押期间不计算在滞报期间内。扣留或者扣押期间起止日根据决定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部门签发的有关… 第九条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第十条 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应当向收货人出具滞报金缴款通知书。海关收取滞报金后,应当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 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产生滞报的,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在指运地产生滞报的,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三章 滞报金的减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现场海关负责受理减免滞报金的申请,核实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直属海关及海关总署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备案清单方式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比照本办法第九条计征滞报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完税价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缴款通知书采用统一格式,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略)